第十六章 墙倒了:有人推,也得有人扶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第十六章 墙倒了:有人推,也得有人扶(18/26)

即阅读这份报告,随即起身,走到办公桌前,拿过眼镜。赵德良看过文件,唐小舟已经将签字笔准备好。赵德良在文件上签了很多字,再将签过字的文件交给唐小舟。

赵德良的字是这样签的:

孟毙案悬,侦破工作仍需加强。此前组成多单位多部门协作的联合专案组,出于孟案性质的考虑,是正确的,也是取得了实效的。现仍保留联合专案组,似于案件无益,反倒在通报协调以及人员调配诸方面,增加阻力和成本,似可考虑公安厅意见,撤销专案组,相关参与单位,各按其责,自行工作。具体事宜,请先晖同志及政法委诸同志研处。

接下来是一个协调会,参加会议的有几个部门,中心议题,是关于岩山矿难的处理。这原本是副书记职责范围内的事,可江南省副书记缺位,许多事,堆到了赵德良这里。

经过多方调查,岩山矿难存在严重瞒报,已经没有任何争议。几乎所有人面对这件事时,都会提出一系列疑问,瞒报事件是怎样发生的,为什么会发生,与此相关者,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。今天的协调会,要解决的,恰恰是这些问题。

如果要理清这三个问题,需要从后面往前说,首先是法律责任的问题。

对于矿老板来说,出了矿难死了人,肯定不是杀人罪,甚至不是过失杀人罪,勉强可以算得上是渎职罪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渎职罪通常运用于国家公务员,用在私人老板身上,有些奇怪。如此一来,就需要从管理方面去找罪行,可无论哪一项管理罪行,都属于轻罪。最终的结果是,矿难发生,矿老板只负经济之责,在刑事方面,仅仅承担轻微责任。

正因为如此,老板们都不愿把钱投在安全建设上面,原因是你若想真正保障矿产安全,投入就得是巨款,相反,死几个人的赔偿要小得多。当老板的人都会算经济账,如果像国外那样,花巨资建设安全保障,不仅赚不到钱,还会亏本。几乎所有的矿老板都怀着侥幸心理,希望老天保佑而不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更多,万一出事,只好自认倒霉。

国家自然清楚这一点,对于矿业的管理极其严格,哪怕县级,都有安监局,主要职责,就是监督安全管理,对于安全不达标单位,有

本章还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