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6章 把“机制”拆成一条条可追责的线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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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6章 把“机制”拆成一条条可追责的线(1/5)

清晨六点,周砚只睡了两小时就被手机震醒。纪检负责人发来一条短消息,内容不多,却足够让人清醒:

“附件3已由警方依法调取并完成初步审阅。存在‘静默’条款、‘外包执行协同’条款与‘口径同步’条款。签发人并非秘书处普通人员,签发链涉及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签批。董事长要你八点半参加闭门会。”

周砚盯着“静默条款”四个字,胸口像被什么东西压了一下。静默不是一个动作,它是一种哲学:用沉默维持稳定,用不可追溯维持权力。它一旦被写进机制文书,就不再是个人恶意,而是组织性错误。

组织性错误最难处理,因为它会牵动很多人:有人参与拟稿,有人默许,有人执行,有人受益,有人恐惧。每个人都可以说“我只是按机制”,而机制本身又被包装成“为了交易”“为了稳定”。

但编号已经把机制从抽象拉到现实。现实就必须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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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点半,闭门会在董事长办公室旁的小会议室召开。参会的只有七个人:董事长、两名独立董事、纪检负责人、法务总监、第三方许衡(线上)、周砚。警方联络人未进会议室,但在隔壁等待信息同步。

董事长开场很短:“附件3内容我们不能在公司内部扩散,但我们必须做处置。今天讨论三件事:

一,机制条款如何立即停用;

二,签发链责任如何落地;

三,对外与对内怎么解释,避免公司被撕裂。”

独立董事先发问:“机制里写了静默条款,你们怎么理解?它到底是什么?”

纪检负责人没有用情绪:“按警方初步审阅,静默条款描述为‘在重大风险沟通期间,为避免信息外泄与舆情扩散,可对涉事人员采取沟通限制与信息屏蔽措施’,并列出执行渠道:物业协同、门禁临时调整、通知推送。条款未明确自愿、未明确法律依据、未明确监督。”

“这就是问题。”法务总监接过话,“沟通限制与信息屏蔽属于**险措施,必须有法律依据、必须有自愿与程序、必须有监督。机制里没有。”

董事长看向周砚:“你怎么看?”

周砚把话说得很工程化:“机制条款具备三类危险特征:

1)跨域:把口径、外包、门禁、推送串成一体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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