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04 讨价还价与危机奖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

304 讨价还价与危机奖(4/4)

。违者,杖五十,黜职三月。

营册训曰:术法乱政,其始微而其终巨。

第四条:营中所获之物,所收缴之资,所配给之俸,须逐笔入册,不得私藏隐匿。违者,追赃三倍,削职查办。

营册训曰:贪墨者,术法自污,根基自毁。

第五条:营中擢升,调遣,奖惩,须据实考核,不得因乡党之谊,师生之情而有所偏私。违者,黜职终身,永不复用。

营册训曰:徇私者,营之蛀虫,蚀柱而不知。

第六条:营中之人,非战事,非妖邪,非营令所指定之敌,不得擅伤人命。动手之前,先自问三声:是否必须?是否合律?是否有令?三问之中有一否,即不得出手。违者,轻则废力,重则斩首。

营册训曰:汝非天意,莫代天行。

第七条:凡妖邪作乱,外敌入侵,百姓呼救,营中之人须当先应,不得推诿,不得借故避战。违者,军法从事,斩无赦。

营册训曰:退避者,虽生犹死;应战者,虽死犹生。

第八条:营中之人,以术法为凭,以血身为器,心若不正,力必为祸。财色、酒肉、权柄、虚名,皆为蚀骨之毒,近之则迷,迷之则陷,陷之则不可救。凡入营者,须常自问本心,若有可趁之隙,当自缚请离。

营册训曰:凡以权谋私者,必坠私欲,久而沉溺,必死无疑。

第九条:营中之人,不得聚众议政,不得散布流言,不得以上书,联名,弹劾等方式干预朝堂之事。违者,削职查办,永不录用。

营册训曰:术人议政,国将不国。

第十条:营册三十六条,皆为规训,须一一遵行,不可因繁琐而生懈怠,不可因他人犯禁而效仿之。违者,不论出身功绩,一律论处。

营册训曰:册在人在,册亡营亡。


本文链接:https://m.unionsteelchina.com/bk/948840/4421719_4.html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