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5章 老师的关爱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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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5章 老师的关爱(3/4)

错,这在程序上就颠倒了举证责任,本质上是对法律规则的破坏……”

一位立法委同志点头:“你说得很准。”

“但实践中,老人受伤、现场无监控、无证人,确实容易陷入事实不清,你觉得该怎么破局?”

“关键在于不能用结果倒推责任。”

李安平语气坚定,“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,真伪不明时,应当严格按照举证责任分配,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,而不是和稀泥、搞调解。这是对规则的守护,也是对善良的保护……”

另一位客人追问:“你文章里强调讹诈违法成本太低,从立法和执法层面,你认为这类行为该如何准确界定、如何处罚?”

李安平直言:“当前这类行为,大多按民事纠纷调解,最多道歉了事。但从性质上看,故意虚构被撞事实、索要钱财,已经构成敲诈勒索。今年8月28日刚通过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尚不构成犯罪的,完全可以予以行政拘留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。”

“只有让违法者感受到违法成本太高,才能真正杜绝他们的违法念头;只有让违法者真正受到处罚,才能在社会上形成震慑。”

他顿了顿,进一步深化观点。

“我建议在立法和执法导向上明确三条:

一、救助者免责优先:自愿紧急救助行为,除非有重大过失,否则一律不承担民事责任;

二、讹诈行为惩戒刚性化:对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、敲诈勒索的,坚决适用治安处罚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

三、救助者损失追偿:因被讹产生的误工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,应由讹诈者全额赔偿,绝不让好人既流血又流泪。”

法制委的几位同志听得十分认真,不时低头记录,原本带着探讨、甚至几分质疑的神色,渐渐变成认同与赞赏。

为首的同志感慨道:“小李同志,你不是在纸上谈法,是在用法理守护世道人心。”

“你提出的举证责任回归、救助免责、讹诈入罚、损失追偿,完全符合立法精神,也切中当前社会治理的痛点。”

“你的观点,我们带回去,认真研究、充分吸纳。”

伍士明副校长笑着表扬:“安平同学,你这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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