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面向三位法官:
「审判长,本案的侦查,从一开始就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:当那把刀打捞上来,当联苯胺试验阳性,办案人员本应该追问——这血是人还是猪?可他们没有。因为他们已经认定郭大炮有罪,他们只需要『刀上有血』这四个字,就够了。」
「于是,他们选择性忽略了种属鉴定,选择性忽略了缝隙里的陈旧血痕,选择性忽略了所有可能证明郭大炮清白的证据。」
「结果呢?结果是:郭大炮这个倒霉鬼被关押了一年多,而真正的凶手,可能至今逍遥法外。」
华十二看向视审判席,声音沉稳有力::
「辩护人恳请法庭,严格依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,坚持『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』的原则,依法宣告我的当事人郭大炮,无罪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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